教育厅处理决定:19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发表时间:2021-07-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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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7月12日,河北省教育厅公布对19人作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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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公告显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王文勇等19人作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冀教人〔2021〕8号)对王文勇等19人作出了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其中有12人送达本人,7人因联系不到本人未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处理决定依法公告送达。王文勇等7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发证机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601室)领取《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王文勇等19人作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冀教人〔2021〕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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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所涉及的法规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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